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勞小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勞小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基勞小字第4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海崴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10月16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書記官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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