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侵訴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侵訴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訴字第8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宗儒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李志雄 律師被告 蔡一進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4394號),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部分,前經終結辯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 蕭啟順 業已調解成立,並經告訴人撤回告訴,此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予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蘇揚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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