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1號聲請人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黃永泉 等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王重吉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