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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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販賣毒品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50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俊程選任辯護人林長振律師上列被告因販賣毒品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俊程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叁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黃俊程因販賣毒品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且有多名證人指述在卷,並有卷內資料附卷可參,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既涉犯多次重刑罪嫌,如未予羈押,仍可預期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可能性甚高,而有逃亡之跡象,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羈押,國家訴追及刑罰權即有難以實現之危險,再參酌被告所犯罪嫌,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100年12月21日起執行羈押3月。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嗣經本院於101年3月13日訊問後,綜合卷內客觀具體事證資料,認有相當理由足認其羈押事由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3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楊惠如法官蔡立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俊良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