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再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再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再字第17號再審原告 黃俊豪 法定代理人 黃雅君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張立穎 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之支付命令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惟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向法院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原告係針對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181號確定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查系爭支付命令確定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萬2208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16萬2208元,應徵裁判費2萬24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書記官張珮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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