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016號

原告 趙克毅

訴訟代理人 鄭順元

被告 趙克揚 (即 趙承祿 繼承人)

趙克揵 (即趙承祿繼承人)

趙克授 (即趙承祿繼承人)

趙啟宏 (即趙承祿繼承人)

趙啟佑 (即趙承祿繼承人)

趙克推 (即趙承祿繼承人)

趙秋妙 (即趙承祿繼承人)

趙秋香 (即趙承祿繼承人)

施松子

施慶琳

趙克偉

趙克恩

趙克賜

趙克裕

趙克慶

趙淑慧

施淑蓮

邱福地

施信雄

施信義

施信福

王施鶴

施信美

施月秀

施月球

趙揚桐

趙揚坪

趙承朝

陳鋒舟

施進忠

陳勳謙

陳勲錦

陳勲銘

陳芬珠

施桔融

施榮樹

施信任

施美雪

施素卿

施素珍

施武志

施紹文

施紹隆

施紹銘

施紹榮

張簡玉霞

施麗卿

施麗淑

施麗美

黃施月娥

楊英峰

楊英義

楊淑卿

楊鴻惠

楊麗莉

施習謀

施習平

施譯婷

施惠禎

周守文 (即 周廣才 繼承人)

周守武 (即周廣才繼承人)

周玉美 (即周廣才繼承人)

施文燦

焦其祥

焦其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之聲明內容有缺漏,原告遂於112年2月6日遞狀補充聲明及聲請再開辯論,本院斟酌卷內相關事證後,認有再開程序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桃園 簡易庭 法官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書記官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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