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519號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張平順 代理人 許宏彰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因與債務人 葉雪芬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彰化區漁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聲請狀所附借據影本所示,債務人葉雪芬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與聲請狀上身分證字號不同,請具狀更正。
二、請提出葉雪芬、 郭春泉 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