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175號
原   告  林承宇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杏娟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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