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3年度宜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宜補字第55號
原   告  陳惠花
被   告  劉文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2,44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補繳裁判費
2,3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
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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