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宜補字第55號
原 告 陳惠花
被 告 劉文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2,44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補繳裁判費
2,3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
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