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破字第13號聲請人謝文選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本件破產宣告聲請係屬非訟事件,先為敘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及提出相關證明,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且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美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書記官劉桉珍附件:
一、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併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並依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算後補足聲請費。
《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
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
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
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
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
二、聲請人本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又前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一)如為現金或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相關證明。
(二)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四)如為其他動產,應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五)如為不動產,應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六)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聲請人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並記載內容如下:
(一)債務人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債務金額、有無利息約定、清償期等。
(三)各債務人之債務性質。
(四)對債務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如有,其執行名義為何。
(五)對債務人有無優先權。
(六)檢附各債務及擔保之相關文件;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七)對債務人之應收帳款無法回收之證明。
四、聲請人應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並記載內容如下:
(一)債權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及聯絡方式與保證債務債務人資料。
(二)債權金額、有無利息約定、清償期等。
(三)各債權人之債權性質。
(四)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如有,其執行名義為何。
(五)各項債權有無優先權。
(六)檢附各項債權之證明;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五、聲請人有無受債務人清償或受債權人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六、聲請人有無稅捐、罰款未繳納,如有,陳報具體稅捐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七、提出聲請人最新年度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