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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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43號上訴人 涂心寧
0號4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富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陳秋蘭 、 簡志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8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萬3,9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5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書記官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