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475號原告 鍾淑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 尤阿雲 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9年度審簡字第190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09年度審重附民字第1號)。惟被告係經本院刑事庭判決犯詐欺取財罪、行使變造私文書罪,故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應係指因被告上開犯行所致之財產損害,未及於原告請求清償借款部分,是原告起訴就上開清償借款部分,依法即應繳納裁判費,而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8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9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請求上開請求清償借款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書記官蘇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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