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專調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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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勞專調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專調字第39號聲請人 林盈村
鍾志文 王意勝 鄭怡禎 柯永錤 洪于婷 兼上六人共同代理人 黃世仰 相對人美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美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聲請人勞動調解聲請狀上「調解請求之聲明」欄所載,聲請人係請求相對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資遣費、積欠薪資及提繳退休金,合計961,147元。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故聲請人應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為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民事勞動法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書記官駱映庭附表:
┌─────┬─────┬─────┬─────┬──────┐│聲請人│資遣費│積欠薪資│提繳退休金│債權總額│├─────┼─────┼─────┼─────┼──────┤│鍾志文│9,178元│198,000元│12,850元│220,028元│├─────┼─────┼─────┼─────┼──────┤│黃世仰│9,727元│195,000元│13,794元│218,521元│├─────┼─────┼─────┼─────┼──────┤│林盈村│58,068元│268,000元│24,948元│351,016元│├─────┼─────┼─────┼─────┼──────┤│王意勝│無│58,134元│8,792元│66,926元│├─────┼─────┼─────┼─────┼──────┤│鄭怡禎│無│29,752元│5,724元│35,476元│├─────┼─────┼─────┼─────┼──────┤│柯永錤│無│28,757元│7,272元│36,029元│├─────┼─────┼─────┼─────┼──────┤│洪于婷│無│30,000元│3,151元│33,151元│├─────┴─────┴─────┴─────┼──────┤│合計│961,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