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証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5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一萬元,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要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昌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
書記官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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