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4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貴翔
劉宇信共同選任辯護人楊紹翊律師被告 陳緯忠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第1頁第5行即當事人欄所載「身分證統一編號:H00000000號」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第1頁第5行即當事人欄所載「身分證統一編號:H00000000號」,顯係「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誤寫,應予更正,特以此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佳宏
法官施敦仁法官林其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安潔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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