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8號聲請人 林清傳 相對人 蘇克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迴避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8日所為命補繳抗告裁判費之裁定,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審判長法官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淑鳳」。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此於裁定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正本將審判長法官之姓名誤載為「王翠芬」,此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淑鳳
法官王慧惠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書記官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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