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81號原告 蘇名彥威翔 消防器材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張文雪 律師被告上正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雅堯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書記官鍾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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