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91號聲請人 陳嘉黛 法定代理人 陳信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5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1紙,因遺失,前經本院民國104年度司催字第72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命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紙支票無效。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72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書記官王立山┌────────────────────────────────────────────────────────┐│附表:105年度除字第91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台灣中小企業│陳嘉黛│台灣中小企│00000000000│20,000元│104年9月4日│FB0000000││││銀行 苓雅 分行││業銀行苓雅││││││││ 林青瑞 ││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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