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39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育緒 送達代收人 邱淑芬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102年度訴字第112號),聲請交付證人警詢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林育緒因強盜案件,經三審判決確定,已聲請再審救濟,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12號判決中認為證人 鄭哲燁 及 張仁駿 於警詢時受警方誘導,故聲請交付上開2名證人之警詢錄音光碟。
二、經調取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12號全卷,卷內查無上開2名證人之警詢光碟存在,故聲請人之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至於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12號判決書中認上開2名證人之警詢指證係受誘導而不可採信等語,僅以警詢筆錄判斷,第一審中亦未勘驗證人警詢光碟,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淵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胡孝琪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