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7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7960號債權人 蕭芳芽 債權人 黃冠珺 法定代理人蕭芳芽債權人 蕭陳毛職 債務人 秦庠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秦庠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表明正確請求金額(依民法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