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壢簡字第13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壢簡字第13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壢簡字第138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國松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83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國松犯違反保護令罪,共貳罪,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收受本院民事通常保護令後,即應遵守該保護令之內容,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為之,顯見缺乏法治及尊重他人權利之觀念,所為已屬不該,暨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翁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呂靜雯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保護令罪):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