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1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175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范翔智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0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歐陽漢菁┌───────────────────────────────────────────┐│附表:98年度除字第117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001│聯餘事業有限公司│大台北銀行南京東│500,000元│98年2月20日│0000000│││江添福│路分行││││├──┼─────────┼────────┼─────────┼──────┼────┤│002│甲○○│華南商業銀行城東│9,900元│98年5月20日│0000000││││分行││││├──┼─────────┼────────┼─────────┼──────┼────┤│003│甲○○│華南商業銀行城東│2,280元│98年5月20日│0000000││││分行││││├──┼─────────┼────────┼─────────┼──────┼────┤│004│甲○○│華南商業銀行城東│9,600元│98年5月20日│0000000││││分行││││├──┼─────────┼────────┼─────────┼──────┼────┤│005│甲○○│華南商業銀行城東│7,200元│98年5月20日│0000000││││分行││││├──┼─────────┼────────┼─────────┼──────┼────┤│006│甲○○│華南商業銀行城東│28,800元│98年5月20日│0000000││││分行││││├──┼─────────┼────────┼─────────┼──────┼────┤│007│甲○○│華南商業銀行城東│16,500元│98年5月20日│0000000││││分行││││├──┼─────────┼────────┼─────────┼──────┼────┤│008│甲○○│華南商業銀行城東│10,000元│98年5月20日│0000000││││分行││││├──┼─────────┼────────┼─────────┼──────┼────┤│009│甲○○│華南商業銀行城東│24,700元│98年5月20日│0000000││││分行││││├──┼─────────┼────────┼─────────┼──────┼────┤│010│甲○○│華南商業銀行城東│21,600元│98年5月20日│0000000││││分行││││├──┼─────────┼────────┼─────────┼──────┼────┤│011│甲○○│華南商業銀行城東│4,032元│98年5月20日│0000000││││分行││││├──┼─────────┼────────┼─────────┼──────┼────┤│012│甲○○│華南商業銀行城東│25,700元│98年4月20日│0000000││││分行││││├──┼─────────┼────────┼─────────┼──────┼────┤│013│甲○○│華南商業銀行城東│3,300元│98年5月20日│0000000││││分行││││├──┼─────────┼────────┼─────────┼──────┼────┤│014│甲○○│華南商業銀行城東│4,600元│98年5月20日│0000000││││分行││││├──┼─────────┼────────┼─────────┼──────┼────┤│015│甲○○│華南商業銀行城東│1,180元│98年5月20日│0000000││││分行││││├──┼─────────┼────────┼─────────┼──────┼────┤│016│甲○○│華南商業銀行城東│2,300元│98年4月30日│0000000││││分行││││├──┼─────────┼────────┼─────────┼──────┼────┤│017│甲○○│華南商業銀行城東│700元│98年5月20日│0000000││││分行││││├──┼─────────┼────────┼─────────┼──────┼────┤│018│甲○○│華南商業銀行城東│15,500元│97年7月20日│0000000││││分行││││├──┼─────────┼────────┼─────────┼──────┼────┤│019│甲○○│華南商業銀行城東│1,800元│97年5月20日│0000000││││分行││││├──┼─────────┼────────┼─────────┼──────┼────┤│020│甲○○│華南商業銀行城東│2,900元│97年7月20日│0000000││││分行││││├──┼─────────┼────────┼─────────┼──────┼────┤│021│甲○○│華南商業銀行城東│16,000元│97年8月20日│0000000││││分行││││├──┼─────────┼────────┼─────────┼──────┼────┤│022│甲○○│華南商業銀行城東│12,200元│98年4月20日│0000000││││分行││││├──┼─────────┼────────┼─────────┼──────┼────┤│023│甲○○│華南商業銀行城東│7,400元│98年4月20日│0000000││││分行││││├──┼─────────┼────────┼─────────┼──────┼────┤│024│甲○○│華南商業銀行城東│16,000元│98年4月20日│0000000││││分行││││├──┼─────────┼────────┼─────────┼──────┼────┤│025│甲○○│華南商業銀行城東│6,720元│98年3月20日│0000000││││分行││││├──┼─────────┼────────┼─────────┼──────┼────┤│026│甲○○│華南商業銀行城東│2,800元│98年4月20日│0000000││││分行││││├──┼─────────┼────────┼─────────┼──────┼────┤│027│甲○○│華南商業銀行城東│20,000元│98年4月20日│0000000││││分行││││├──┼─────────┼────────┼─────────┼──────┼────┤│028│甲○○│華南商業銀行城東│480元│98年4月20日│0000000││││分行││││├──┼─────────┼────────┼─────────┼──────┼────┤│029│甲○○│華南商業銀行城東│3,300元│98年4月30日│0000000││││分行││││├──┼─────────┼────────┼─────────┼──────┼────┤│030│甲○○│華南商業銀行城東│15,600元│98年5月20日│0000000││││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書記官吳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