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48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13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所示搶奪等參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搶奪等3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上開3罪曾經本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3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減刑後之刑與執行刑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第2項規定,諭知以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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