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15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甲○○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蕭錦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次芬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
A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偽造文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89年6、7月間│93年11月底之某日││││起至94年3月11日傍晚││││之某時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南投地檢││年度案號│92年度偵字第6163號│94年度毒偵字第351號│├─┬──────┼──────────┼──────────┤││法院│嘉義地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度嘉簡字第695號│94年度上訴字第1227號││實│││││審├──────┼──────────┼──────────┤││判決日期│94.06.14│94.07.29│├─┼──────┼──────────┼──────────┤│確│法院│嘉義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4年嘉簡字第695號│94年度上訴字第122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07.21│94.08.19│├─┴──────┼──────────┼──────────┤││嘉義地檢94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94年度執字第││備註│2660號│16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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