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05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常業詐欺、恐嚇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余仕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常業詐欺(已發中監執│恐嚇(已發中監執行)│││行)││├────────┼──────────┼──────────┤│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1年7月間起至91.11月│91.09.01│││間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1年度偵字第21976號│94年度偵字第9575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1446號│94年度上易字第1172號││實│││││審├──────┼──────────┼──────────┤││判決日期│94.10.27│94.10.18│├─┼──────┼──────────┼──────────┤││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1446號│94年度上易字第117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11.08│94.11.16│├─┴──────┼──────────┼──────────┤││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4年度執字第12964號│94年度執字第118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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