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交易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易字第42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政雄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潘進順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至菁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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