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2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來旺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邱信仁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清晰之借款憑據(原提出之影本就清償日期、簽發憑據人姓名等模糊、無法辨識,請提出能清楚辨識契約內容之借款憑據)。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