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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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8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傅珮瑋   

           住○○市○○區○○○路00號6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振芳 (歿)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定期間命補正仍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甚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然債務人死亡,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4年1月7日與2月24日以東院節114司執地字第18號函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繼承系統表暨其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及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之備查函文,惟債權人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及本院執行處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依前揭說明,其強制執行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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