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26號原告 陳世壘 上當事人與被告 嚴國章 、雍盛地產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7萬5,9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9,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