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八三三號、九十五年度緩字第二一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壹臺(含IC板壹塊)、代幣陸佰叁拾玖枚沒收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物為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得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以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八一四○號為緩起訴處分,於九十五年一月二日確定,九十六年一月一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其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電玩遊戲機一臺(含IC板一塊)、代幣六百三十九枚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電玩遊戲機一臺(含IC板一塊)、代幣六百三十九枚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為被告所不否認,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照片紀錄表、臨檢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認本件聲請有理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