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819號聲明人丁○○
丙○○甲○○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已通知第四順位繼承人即外祖父 楊添基 、外祖母楊廖添妹之證明(如存證信函暨回執),或不能通知之事由(如已死亡者,請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或切結書)。
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洲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書記官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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