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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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2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民一庭法官劉瓊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冠學┌───────────────────────────┐│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1│ 蕭茂霖 │臺南區│93.8.27│81900元│AM0000000││││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朴子分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