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62號原告 林宏熹 被告 黃乙玄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3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黃玥婷
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書記官邱明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