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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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46號聲請人即被告瑞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基聖造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瑞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基聖造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 高瑞言 相對人即原告彰化縣員林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張永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彰化縣員林市農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0年8月31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46號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基聖造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判決第13頁第21行至第22行「基聖造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判決主文第二項「瑞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及判決第13頁第26行「瑞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均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即贅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書記官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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