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1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12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建佑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17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建佑因與告訴人 李明印 就口罩配戴問題發生爭執,竟基於毀損之接續犯意,先於民國110年7月25日10時2分許,在其彰化縣○○鄉○○街000巷00號住處麵店前,持路旁之垃圾桶丟擲告訴人李明印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致該車副駕駛座側之晴雨窗破裂,復於同日10時42分許,在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持鋁棒敲打上開自小貨車之前擋風玻璃,致該前擋風玻璃破裂,足生損害於告訴人李明印。因認被告賴建佑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李明印告訴被告賴建佑之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賴建佑所涉為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李明印已於111年1月14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鍾孟杰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范馨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書記官許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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