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彥政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5年度毒偵字第2149號、111年度聲沒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含外包裝袋肆個,純質淨重共拾壹點參玖捌貳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彥政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即明;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21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之透明結晶4包經送鑑驗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50700741、0000000000號鑑驗書在卷可憑,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其外包裝袋已用於包裹上開毒品,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應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鑑定用罄部分,既已滅失,此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書記官林佑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