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格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偵續第3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大麻植株貳株,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員警於民國108年1月25日9時40分許,在被告洪格棋(下稱被告)位於彰化縣○○鄉○○路000巷00弄0號住處內,查獲大麻活植株2株,被告涉嫌非法栽種第二級毒品大麻部分,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15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大麻活植株2株,均屬違禁物(詳108年度毒保字第22號、110年度毒保字第1號扣押物品清單),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涉嫌非法栽種第二級毒品大麻部分,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年5月21日以108年度偵字第15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揭卷宗屬實,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而扣案之植株2株(活植株,業經乾燥),經送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鑑定機關並未秤重),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8年2月23日調科壹字第10823003260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534號卷第153頁),然僅係可供製造為大麻毒品之原料,尚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已製造完成應沒收銷燬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有別,自非得依該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惟大麻種子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第4項規定,禁止持有之違禁物,而大麻植株既為大麻種子發育後之植株,自亦屬違禁物,除因鑑定用罄而不復存在之部分外,當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26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至聲請意旨雖誤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惟其聲請既為正當,已如前述,本院自得援引適當規定宣告沒收,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拘束,附此敘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書記官蔡旻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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