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5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5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5842號債權人乙○○
號號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債權以本票為借款憑據,應以提示日為其清償期,故請具狀釋明其提示日為何年月日?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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