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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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581號上訴人捷冠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澄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軒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2,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1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書記官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