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4年度簡附民字第5號原告 陳怡樺 被告MASNIAH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簡字第2727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所設「簡易程序」,係由法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無言詞辯論程序,因此有關上開規定,於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中,應解釋為自該案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起,迄第一審法院裁判終結前,方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該簡易判決處刑案件業經第一審法院裁判終結,因已無刑事訴訟之繫屬,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該案件若經提起上訴,始得再行提出附帶民事訴訟。是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因無言詞辯論,故其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至遲應於法院判決之前為之,始為合法(民國92年11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MASNIAH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以刑事簡易判決處刑而告終結,此有該刑事簡易判決書一份在卷可稽。惟原告係於104年1月9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繫屬本院,有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蓋印本院收狀日期戳印可憑,斯時被告及檢察官均未提起上訴,已無刑事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依上開說明,本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顯有未合,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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