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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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46號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同上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音韻 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46號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686,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幣71,1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