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46號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同上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音韻 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46號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686,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幣71,1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書記官黃稜鈞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