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42號上訴人即原告 江如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金勝 等人之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78,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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