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42號原告 江如洋 被告 許金勝 訴訟代理人 許昌益 被告 許林員 訴訟代理人 許耀平 被告 許秩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