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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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42號原告 江如洋 被告 許金勝 訴訟代理人 許昌益 被告 許林員 訴訟代理人 許耀平 被告 許秩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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