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智簡字第1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智簡字第17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王啟明被告謝淑芳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01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淑芳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仟元。扣案仿冒手提包壹只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補充、更正為「謝淑芳明知商標審定號第00000000號『GUCCI』之商標及圖樣,...」;證據部分增列「查扣物估價表1紙」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刑罰裁量:爰審酌被告自稱係因購入仿冒商品許久未使用後,始在網路上意圖販賣而陳列之犯罪動機及手段,其所陳列之仿冒商品數量僅有一件,危害尚稱輕微,另審酌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改良,始足建立品牌,使商標具有代表品質之效,而為消費者所信賴接受,被告所為侵害商標權人之潛在市場利益,以被告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而言,其自稱大學畢業,家境勉持,以工為業,惟念其並無前科,此品行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參,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本件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前述,其於偵查過程中已知悉所為實屬不該,念其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教訓後,應知所警惕,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並命被告應給付新臺幣5千元予公庫,以維法治。扣案之仿冒「GUCCI」商標之手提包1只,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書記官曹德英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20174號被告謝淑芳女2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81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淑芳明知商標審定號第00000000號之商標及圖樣,係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手提包等商品,且前開商標係在商標權期間內,任何人未經前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此等註冊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前述商標權人之商品,且上開商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均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詎謝淑芳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97年間,自不詳地點,以不詳之代價,取得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而擅自於同一商品使用前揭商標之商品手提包1只,即於97年12月15日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81號住處內,利用電腦網際網路設備,進入露天拍賣網站,以其所申設之「sycophant31」拍賣帳號,在該網站上刊登販賣仿冒上開商標商品之訊息,供不特定人選購。嗣經員警在網路上發現其刊登之拍賣廣告,於100年1月19日許,以2200元(不含運費)下標購買,並匯款至謝淑芳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謝淑芳即將前揭仿冒商標商品1件寄交員警,而經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淑芳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商標權人義商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在臺授權代表 趙俊堯 於警詢中證述相符,復有鑑定能力證明書、鑑定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拍賣帳號「sycophant31」資料、郵政國內匯款執據、露天拍賣網站列印資料及照片2張等資料在卷可稽,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自白堪予採信。
二、核被告謝淑芳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商品而意圖販賣而陳列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檢察官王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