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9月29日上午10時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準備書
狀載明正確、完整之聲明及附表(即土地之權利範圍),並提出
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及被告乙○○信用卡、現金卡歷史消費明細表
(正本庭呈核對),並應自行以繕本或影本(須包括證據)副知
被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新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書記官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