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簡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縣政府財政局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99,9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3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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