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951號
原   告 乙○○
原告因請求被告甲○○、丙○○給付會款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8,000元,應繳
裁判費19,51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足,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並取消原訂庭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毓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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