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補字第23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侯永福  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國防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
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壹佰壹拾陸元整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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