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488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生分公司(原名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等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最近二個月內之抵押物謄本,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簡易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