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司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司字第597號聲請人 凱倫 即美商波特貝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美商波特貝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等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7條及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公司法第326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報清算人僅提出宣誓書、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證明書、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催告債權人行使債權之新聞紙等資料,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日以通知命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決議解散之董事會會議紀錄、選任清算人之會議紀錄、財產目錄、董監事審查通過簿冊文件之證明文件、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影本。該通知並已於96年8月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聲請人迄今均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於法尚有未洽,自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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